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郭洪钧利用担任北京大学艺术大厦筹建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挪用筹建款80万元。
昨天,市一中院对郭洪钧挪用资金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郭洪钧有期徒刑5年。
郭洪钧(男,46岁),华夏文化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2002年6月23日,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与华夏文化促进会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组建北京大学艺术大厦筹建委员会,由华夏促进会具体负责为北京大学筹款筹建艺术大厦。
2003年3月间,郭洪钧利用担任筹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之便,私自从筹建委员会银行账户上,用2张支票将香港嘉里控股有限公司捐给北京大学艺术学系用于建造艺术大厦的人民币500万元中的80万元转出,用于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消费,挪用款项至今未归还。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郭洪钧利用其担任北京大学艺术大厦筹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该会获赠的捐款自行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讲,法院之所以按挪用资金罪而不是以贪污罪给郭洪钧定罪,是基于郭洪钧的身份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