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秋香)随着征兵工作的逐渐深入,我市涌现出一股踊跃报名应征的热潮。与此同时,有许多应征青年与家长纷纷询问,我市的优待安置政策有何变化?就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
据了解,2003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泉州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若干规定(试行)》,实行城乡一体化的优待安置政策,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该负责人说,今年,我市仍根据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2003年度征兵工作中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户改后,已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优待安置规定的设区市,按当地的规定执行”,继续执行去年制定出台的有关优待安置政策。
城乡享受同等待遇
据该负责人介绍,除2002年底以前(包括2002年底)入伍的,按照原先规定执行以外,不论是“城镇兵”,还是“农村兵”,享受同等优待标准和优待奖励金。现役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鲤城区、丰泽区规定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石狮市为60%,晋江市为45%)。退役后,同等享受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自谋职业
优待安置政策实行“安置重点对象,一般对象自谋职业”的办法,对服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等重点对象,采取安排工作或货币安置办法。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服役期满12年的,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10%;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发给不低于2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对其他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等一般对象,则采取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政府不再安排工作,不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鼓励立功受奖
优待安置政策鼓励立功受奖,规定: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比例(荣誉称号或一等功100%、二等功70%、三等功30%、优秀士兵10%)增发当年优待奖励金。
增加五项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成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心(站)”,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增加五项优惠政策,即从事个体经营、社区服务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三年内免交工商管理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进行卫生防疫体检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收费标准减免30%;优先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年内按相应标准最低限征收排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