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庆福记者王晓)昨天,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进行申报抵扣,走合法经营之路,以免由于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而遭受损失甚至受到处罚。
最近,省外个别地方出现虚开发票案件,案情涉及我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等问题,目前案件的查处工作正在进行中。
针对这些情况,市国税局昨日发出《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信中重申:生产企业在购进原辅材料及应税劳务时,票、货、款的往来渠道完全一致的专用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即为生产企业提供原辅材料及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如实开具专用发票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购进原辅材料及应税劳务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应是直接销售货物的单位所开具的,支付款项也必须是直接销售货物的单位。而不能仅仅以是否为防伪税控发票或发票能否被认证通过,就判断这张发票是不是合法有效。
而对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将被按偷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这位负责人称,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将被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