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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7日 星期 

学生在校斗殴打至重伤 学校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王晓通讯员罗德棉曾金赞)学生在校期间被同学用刀捅刺成重伤差点丧命,受伤学生同时把行凶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昨日,德化法院审结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在行凶学生被判处刑罚的同时,法庭判令所在学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今年4月16日中午,现年15岁的被告人许某,在德化县赤水中学初二年5班教室内与同班同学陈某因琐事相互斗殴。斗殴中,许某从书包拿出一把水果刀,往陈某的右胸部捅刺一刀,致陈某的右胸壁穿通伤、右中肺破裂、右血气胸致呼吸困难,生命垂危,后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为此,陈某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德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系未成年人(1989年11月出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德化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共1.38万元的60%,计人民币8293元,许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应负担本案的20%民事责任。同时,赤水中学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未尽职责义务,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最后,德化法院根依法判处赤水中学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38万元的20%,计人民币2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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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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