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北京青年报讯 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又向前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昨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避免汇率波动风险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试点企业由省级政府推荐
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央行负责人表示,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出口贸易仍能退税
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试点地区的一些进出口业务,将不再经过收汇、核销等原本由外管局控制的环节,这使得税务部门对这些业务的监管风险加大,需要在退税办理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文件要求上做出相应的调整。昨天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助于人民币国际化
社科院世经所国际金融室副主任张斌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出台,也有助于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的其中一个前提是,周边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尽管我国货币当局没有表示出这方面的意向,但毫无疑问,让周边国家经贸企业更多地使用人民币,是人民币区域化的前提,而《办法》为这一可能提供了制度方面的设计和安排。”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目前人民币处于区域化的初始阶段,通过推动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有助于强化人民币行使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和部分的价值储备的部分国际货币职能,从而开始启动逐步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漫长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