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者被丰泽警方刑拘
本报讯 (记者王金植 实习生黄巧琪)因摩托车交通违法被交警暂扣,车主不服交警查扣,竟点火烧了摩托车。前日,放火者江西人方某被警方刑拘。
案件回放
点火烧被扣摩托
2月25日13时许,丰泽交警大队交警在市区客运中心站附近执勤时,发现一部摩托车停在客运中心站南大门禁停区域内,便上前纠正,请该车驾驶员方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方某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交警把该车暂扣下来,放在客运中心站南大门保安亭旁边。
不一会儿,方某拿着一条绳子,打开自己摩托车的油箱,让汽油沾湿了绳子后,用打火机引燃绳子,烧了摩托车。车站的保安发现后立即将火扑灭,幸亏摩托车没有爆炸。后来,交警经过查询,该摩托车是套牌车。
案件进展
方某被刑事拘留
点火事件发生之后,丰泽公安分局车站派出所介入调查,经查方某涉嫌放火罪,3月8日下午将方某刑拘。
为何方某会点燃自己的摩托车?据方某说,去年11月,他骑“摩的”载客,摩托车被扣没有放出来。随后,他又买了一部摩托车,不料又被扣。他认为肯定还是放不出来了,所以便点火焚烧自己的摩托车。
经办的吴警官介绍说,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方某的点火烧摩托车的目的是什么,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摩托车爆炸、人员伤亡,但涉嫌犯放火罪。
案件警示
过激行为害人害己
“当时旁边还停了十几部被扣的车,又是在车站入口,有好几辆进站客车,火势没得到控制的话,后果不堪设想。”交警张警官说。
“早知道要这样,我当初就不会这么冲动点火烧摩托车了。”方某被刑拘时对民警说,他很后悔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本以为是自己的车,烧了就烧了,不料引来了这么大的麻烦。
警方表示,本来方某不管是违章停车还是无证驾驶都只是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正常、合法、不损害公众利益的途径解决问题。然而他在公共场合点火烧车,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到刑法,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是拿自身生命与家庭幸福开玩笑,结果是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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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金植 辑)